透过第395/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与马斯华建筑师订立编制「宋玉生博士圆形地重整工程之图则」服务之执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进度,须修改第395/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体费用仍为$3,980,000.00(澳门币叁佰玖拾捌万元整)。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将第395/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1,393,000.00 2006年 $ 2,189,000.00 2007年 $ 398,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