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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19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修改第395/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6-25
【法规编号】 683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9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修改第395/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透过第395/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与马斯华建筑师订立编制「宋玉生博士圆形地重整工程之图则」服务之执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进度,须修改第395/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体费用仍为$3,980,000.00(澳门币叁佰玖拾捌万元整)。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将第395/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1,393,000.00
  
  2006年
  
  $ 2,189,000.00
  
  2007年
  
  $ 398,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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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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