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第385/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与新域城市规划暨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订立「编制仓储式停车库建造方案」工作之执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进度,须修改第385/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体费用仍为$1,574,798.00(澳门币壹佰伍拾柒万肆仟柒佰玖拾捌元整)。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将第385/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551,179.30 2007年 $ 1,023,618.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