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条赋予的职权,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1/1999号法律第十四条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助理审计长高展鹏学士作出下列行为的权限: (一)签署任用书; (二)授予职权并接受名誉承诺; (三)批准临时委任、续任,以及将临时委任或定期委任转为确定委任; (四)代表审计长签订所有编制外和散位的合同; (五)批准人员之合同续期; (六)批准人员职程内职阶的转换; (七)批准人员免职及解除合同; (八)批准将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规定的年资奖金及津贴发放予有关人员; (九)签署人员服务时间的计算与结算书; (十)批准超时工作; (十一)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请求批准年假及累积年假作出决定; (十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丧失的在职薪俸; (十三)批准公务员及服务人员以及其亲属前往卫生局健康检查委员会作检查; (十四)批准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行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其他同类的活动; (十五)依法决定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出外公干; (十六)签署属审计署职责范围内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以外的实体和机构的文书; (十七)批准进行载於审计署本身预算开支表章节中的工程及资产之取得,但以澳门币十五万元为限;如属免除订立书面合同者,有关金额上限减半,以及该章内以澳门币五万元为限的劳务之取得; (十八)准许金额最高为澳门币一万元的招待费; (十九)以审计署的名义,签订所有与应该在审计署订立的合同有关的公文书。 二、对行使现授权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三、本授予的权限不妨碍收回权、监管权及废止权的行使。 四、废止公布於在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7/2002号审计长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布日生效,但不影响下款的规定。 六、追认获授权者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在本授权范围内作出的所有行为。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四日 审计长 蔡美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