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局财政预算修改的核准,有需要调整经刊登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七日第六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10/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拨予该局的常设基金总金额。 在该局的建议下,并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将拨予经济局的常设基金总金额由$228,500.00(澳门币贰拾贰万捌仟伍佰元整)调整至$252,000.00(澳门币贰拾伍万贰仟元整),而有关该基金之行政委员会的组成则维持不变。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二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四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陆洁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