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四日第40/95/M号法令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修改第263/99/M号训令 六月十四日第263/99/M号训令核准的《旅行社职业民事责任统一保险单》第一条修改如下: “第一条 (术语) 一、 a) b) c) d) e) f) g) h) 二、旅行社的本身业务包括下列服务: a)办理旅行证件,尤其是签证; b) c) d) e) f) 三、旅行社的补充服务包括: a) b) c) d)派发旅游宣传资料、售卖旅游指南及同类刊物。 e)(废止)” 第二条 已生效合同 本行政命令自动适用於本行政命令生效之日已生效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