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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56/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限转授予财政局局长。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6-06
【法规编号】 683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6/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限转授予财政局局长。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及第七条,以及经第6/2005号行政命令确认的第12/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将下列权限转授予财政局局长刘玉叶:
  
  (一)签署任用书;
  
  (二)授予职权及接受名誉承诺;
  
  (三)根据现行法例准许特别假期及短期无薪假,以及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之累积作出决定;
  
  (四)许可具备法定前提者续任、转临时委任为确定委任,以及定期委任;
  
  (五)许可人员职程内之职阶转换;
  
  (六)依法批准免职及解除合同;
  
  (七)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名义订立编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八)签署计算及结算财政局人员服务时间之文件;
  
  (九)许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内之超时工作或轮班工作;
  
  (十)许可该局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前往卫生局健康检查委员会作检查;
  
  (十一)许可工作人员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行之会议、研讨会、座谈会、专题讲座及其他类似活动;
  
  (十二)根据法例的规定,决定有权收取日津贴的工作人员出外公干,但以收取一日津贴为限;
  
  (十三)许可返还与确保承诺及执行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之合同无关之文件;
  
  (十四)批准为人员、器具、设备、不动产及交通工具投保;
  
  (十五)批准将支配於财政局的、被视为部门已无用处的财产作废;
  
  (十六)准许公开拍卖或直接磋商报废或充公之家具;
  
  (十七)许可作出载於预算开支表章节九和十二关於工程及资产及劳务取得之开支,但以澳门币肆拾万元为限,如豁免谘询,该金额减半;
  
  (十八)除上款所指开支外,亦许可为部门运作所需之固定开支,不论其金额多少,例如场所及动产之租金开支、水电费、清洁服务费、公共地方开支或其他同类开支;
  
  (十九)准许载於预算内之拨款帐目应付开支之结算和支付,但须根据法律规定,证实为合法、有预留款项和已获有权限实体准许;
  
  (二十)根据法律规定准许修改预算;
  
  (二十一)准许不应收取之公款分期退回;
  
  (二十二)准许指定收入和开支之默示追加;
  
  (二十三)准许透过备用拨款修改第十二章之“共用开支”,但须遵守涉及该类修改之批示;
  
  (二十四)准许重新发出无按时递交代理银行之支付凭单,即使开支涉及前财政年度;
  
  (二十五)准许不应扣除之退回;
  
  (二十六)准许透过现行预算之适当拨款,将薪俸扣除转往受惠实体;
  
  (二十七)准许依照法律、合同或批示,以定期和不定方式支付予澳门金融管理局;
  
  (二十八)得对机票、搬运行李、年资奖金和其他法律规定之有关人员之补助,以及第8/2006号法律订定的《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所规定的供款时间奖金的申请作出决定;*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56/2008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
  
  (二十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丧失的在职薪俸;
  
  (三十)准许宿舍分配,尤其是现行法律规定属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物业之房屋;
  
  (三十一)准许属澳门特别行政区方面之租赁合同之管理、续期、更新和终止;
  
  (三十二)应利害关系人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房屋之转让价格之缴付方式或预付之申请作出决定;
  
  (三十三)对属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之房屋之停车位分配作出决定;
  
  (三十四)准许退还保证金及以银行担保取替存款或以现金开支之保证金,如适用法例有所规定者;
  
  (三十五)准许政府车辆及电单车之燃油年限额拨款、报销及以公开拍卖或私人协商形式出售,以及准许将失去效用之耐用品销毁;
  
  (三十六)确认财政局公开竞投之判给卷宗;
  
  (三十七)确认财政局职责范围之合同及确认公证书之拟本,但有关条款须事先获许可;
  
  (三十八)根据刊登於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政府公报》第五十期之十二月六日第255/85号批示第六款规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接受私人赠与之土地;
  
  (三十九)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名义签署一切应由财政局订立的合同有关的公文书;
  
  (四十)许可根据在财政局存档之文件签发证明书,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十一)在财政局职责范围内签署发往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机关或实体之文书;
  
  (四十二)批准不超过澳门币伍仟元之交际费;
  
  (四十三)根据有关法律之规定批准支付历年负担,而该负担应以正执行之预算内为此目的而登录之拨款支付;
  
  (四十四)根据每年法律预算案之规定,许可在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拨款下豁免遵守十二分之一制度。
  
  二、局长如认为有利於部门运作,得透过获经济财政司司长认可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之批示,将有关权限转授予领导和主管人员。
  
  三、对行使现转授的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四、财政局局长於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六日至本批示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日期间,在其获转授之权限范围内所作之行为,予以追认。
  
  五、江丽莉副局长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五日期间,在公共会计厅、公物管理厅和隶属公共审计暨税务稽查讼务厅之公共财政稽核处等范围内所作之行为,予以追认。
  
  六、废止第78/2000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
  
  七、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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