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及第七条,以及经第6/2005号行政命令确认的第12/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将下列权限转授予统计暨普查局代局长邝碧芳: (一)签署任用书; (二)授予职权及接受名誉承诺; (三)根据现行法例准许特别假期及短期无薪假,以及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之累积作出决定; (四)许可具备法定前提者续任、转临时委任为确定委任,以及定期委任; (五)许可人员职程内之职阶转换; (六)依法批准免职及解除合同; (七)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名义订立编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八)签署计算及结算统计暨普查局人员服务时间之文件; (九)许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内之超时工作或轮班工作; (十)许可该局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前往卫生局健康检查委员会作检查; (十一)许可工作人员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行之会议、研讨会、座谈会、专题讲座及其他类似活动; (十二)根据法例的规定,决定有权收取日津贴的工作人员出外公干,但以收取一日津贴为限; (十三)许可返还与确保承诺及执行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之合同无关之文件; (十四)批准为人员、器具、设备、不动产及交通工具投保; (十五)许可作出载於预算开支表章节中关於统计暨普查局的工程及资产及劳务取得之开支,但以澳门币拾伍万元为限,如豁免谘询,该金额减半; (十六)除上款所指开支外,亦许可为部门运作所需之固定开支,不论其金额多少,例如场所及动产之租金开支、水电费、清洁服务费、公共地方开支及其他同类开支; (十七)按照法律规定,批准将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所规定的年资奖金及津贴,以及第8/2006号法律订定的《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所规定的供款时间奖金发放予有关人员;*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57/2008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 (十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丧失的在职薪俸; (十九)批准将支配於统计暨普查局的、被视为对部门运作已无用处的财产报废; (二十)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名义签署一切应由统计暨普查局订立的合同有关的公文书; (二十一)许可根据在统计暨普查局存档之文件签发证明书,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十二)在统计暨普查局职责范围内签署发往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机关或实体之文书; (二十三)批准不超过澳门币伍仟元之交际费; (二十四)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常规和定期制作的统计资料的发布。 二、透过经经济财政司司长认可後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代局长可以将其认为对部门运作有利的权限转授予领导与主管人员。 三、对行使现转授的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四、代局长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日期间,在其获转授之权限范围内所作之行为,予以追认。 五、废止第60/2001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陆洁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