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澳门法规

第17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17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和记电话(澳门)有限公司建立及经营一个采用WCDMA系统的公共地面流动电信网络及提供相关的公...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6-04
【法规编号】 683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7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和记电话(澳门)有限公司建立及经营一个采用WCDMA系统的公共地面流动电信网络及提供相关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2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和记电话(澳门)有限公司获准按照附於本批示并为其组成部分的牌照所载规定及条件,建立及营运一个采用WCDMA系统的公共地面流动电信网络及提供相关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第2/2007号牌照
  
  (附於第17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

  
  建立及营运一个采用WCDMA系统的公共地面流动电信网络及提供相关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一、标的
  
  (一)透过本凭证,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授予总办事处设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冼星海大马路珠江大厦八楼,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注册编号为14212(SO),以下简称为“持牌人”之“和记电话(澳门)有限公司”,葡文为“Hutchison-Telefone
  
  (Macau),Limitada”(英文名称为“Hutchison Telephone (Macau) Company Limited”),建立及营运一个采用WCDMA系统的公共地面流动电信网络并提供在以下频段内运作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的权利:
  
  1920-1980MHz/2110-2170MHz
  
  (二)具体频率的指配将透过适用的法例作出安排。
  
  二、概念
  
  对本牌照内所使用的概念,应按《国际电信联盟》所确立的含义理解。
  
  三、有效期
  
  (一)本牌照由发出日起计,有效期为八年。
  
  (二)持牌人应自牌照发出日起计一年内开始提供其服务。
  
  (三)透过持牌人在牌照期限届满前两年向行政长官提交具有适当理据的申请,且经核实已符合批给牌照的条件及法定要求,则牌照得以相同或较短的期间续期。
  
  (四)政府可视乎市场的发展情况而拒绝为牌照续期,且无须就此向持牌人作出任何补偿。
  
  四、保证金
  
  (一)牌照发出後三十天内,持牌人必须在库房其中一间代理银行缴存现金$ 2,000,000.00(澳门币二百万元整),或由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运作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发出,以即付形式(first
  
  demand)作出的银行担保或保险担保,作为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交在其牌照有效期内的保证金。
  
  (二)保证金用以保证持牌人履行牌照所载的义务,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动用该保证金以缴付其在牌照范围内有权取得的款项。
  
  (三)倘按上款规定动用了保证金,持牌人必须在收到有关动用通知之日起计三十天内予以重置。
  
  (四)倘因可归责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废止牌照,则保证金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有。
  
  (五)牌照期限届满或因不可归责於持牌人的原因而被废止时,保证金即时退还。
  
  (六)倘牌照因不可归责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全部中止,则在中止期间内为维持保证金而衍生的负担,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承担。
  
  五、税项
  
  (一)本牌照的发出费用为$100,000.00 (澳门币十万元整),持牌人须在牌照发出日起计十五日内交纳。
  
  (二)就本牌照之续期,持牌人须於续期批示公布後十五日内缴交$100,000.00(澳门币十万元整)。
  
  (三)持牌人须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缴付相等於经营获发牌业务范围内所提供的服务的毛收入百分之五的年度费用。有关的费用按季清缴,并於相关季度完结後的三十日内缴付。
  
  (四)以上数款所指的费用须在电信管理局发出有关通知後向财政局缴纳。
  
  (五)缴付了牌照范围内的应缴税款并不免除持牌人缴付其他适用的法定费用和税项,包括无线电频谱的使用费。
  
  六、牌照或牌照衍生权利的转让
  
  (一)持牌人只有在开始提供服务後,才可将牌照或牌照所衍生的权利以有偿或无偿方式转让予第三人,但必须事先获行政长官许可。
  
  (二)可基於公众利益或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或社会发展的理由而拒绝给予上款所述之许可。
  
  七、放弃
  
  (一)经行政长官的预先许可,持牌人可放弃牌照所赋予的权利,但须最少提前一年向行政长官提出申请。
  
  (二)在放弃的情况下,只要用户愿意继续获提供服务,持牌人有责任确保该等服务得以继续提供,尤其是经与其他获发牌实体订立协议。
  
  (三)放弃牌照并不免除持牌人支付在其获发牌业务内应付的费用和税项、罚款或赔偿。
  
  八、因不履行规定的中止或废止
  
  (一)当持牌人不遵守发给牌照时所定的规定和条件,尤其出现下列情况时,行政长官可中止或废止牌照:
  
  (1)违反牌照所订定或法律所规定关於通讯不可侵犯、通讯保密、个人资料及私隐的保障的条件或规定;
  • 上一页
  • 1
  • 2
  • 3
  • 4
  • 5
  • 下一页

相关内容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王博 律师
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电话:18938896818

点击排行

文章归档

评论排行榜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