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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调整-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170/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调整第20/2006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一款(一)至(三)项所定的学费津贴金额。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6-04
【法规编号】 683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70/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调整第20/2006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一款(一)至(三)项所定的学费津贴金额。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0/2006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0/2006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一款(一)至(三)项所定的学费津贴金额调整如下:
  
  (一)幼儿教育和小学教育:$7,000.00(澳门币柒仟元);
  
  (二)中学教育:$9,000.00(澳门币玖仟元)。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学年起实施。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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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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