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十日透过照会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其接受一九九二年九月八日在纽约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修正案的接受书;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上述《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修正案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该修正案各正式文本为依据的葡文译本。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中、法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译本公布於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政府公报》第一组。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发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修正案 一、删除第十七条第7款和第十八条第5款。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八条第4款:“按照本公约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应依大会决定的规定和条件,从联合国资源领取薪酬。” 三、第十八条第4款改为第5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