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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52/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澳门半岛苏亚利斯博士大马路及澳门商业大马路之间的土地的批给...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5-23
【法规编号】 684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2/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澳门半岛苏亚利斯博士大马路及澳门商业大马路之间的土地的批给。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4,563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苏亚利斯博士大马路及澳门商业大马路之间,称为「南湾湖计划」A区4地段,由第92/SATOP/94号批示规范的土地的批给,以便兴建一幢作五星级酒店及停车场用途的楼宇。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一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刘仕尧

  
  ———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1386.2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63/2006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风景湾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鉴於:
  
  一、透过公布於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92/SATOP/94号批示,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4,563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苏亚利斯博士大马路及澳门商业大马路之间,称为「南湾湖计划」A区4地段的土地的临时批给所衍生的权利转让予总址设於澳门南湾大马路369号京澳大厦18字楼B,登记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C19册第131页第7623(SO)号的风景湾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用作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作商业、办公室及停车场用途的楼宇作出规范。
  
  二、由於进行基础建设及经济不景所产生的各种困难,土地的利用期限获延长至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八日。
  
  三、承批公司拟在有关土地上兴建一幢作五星级酒店及停车场用途的楼宇,因此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八日递交了一份有关利用的初研方案。从城市规划角度而言,土地工务运输局就该方案发出了赞同的技术意见,并获前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六日批示核准。
  
  四、鉴於该土地适合用作所申请的用途,承批公司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九日递交了一份建筑图则,该图则经审议後被视为可予核准,但须遵守某些技术要件。
  
  五、因此,透过二零零六年一月九日递交的申请书,承批公司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并按照已递交土地工务运输局的图则,正式申请修改批给的用途及更改土地的利用。
  
  六、在组成有关案卷後,制定了修改批给的合同拟本,尽管承批公司要求修改第八条款第3款的规定,但还是同意该合同拟本的条件,而有关请求已获批给实体接纳。
  
  七、考虑到原来用途的溢价金金额高於新用途的溢价金——五星级酒店及停车场,故无须就是次修改缴付附加的回报。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五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九、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六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前运输工务司司长同一日期的赞同意见书上。
  
  十、有关土地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发出的第4217/199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A2”、“A3”及“B”定界及标示,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8K册第79页第22293号,其批给所衍生的权利以承批公司名义登录於F20K册第86页第4299号。
  
  十一、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修改批给合同条件通知申请公司。该公司透过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一日递交由曹汉玺,已婚,居於香港皇后大道中31号陆海通大厦8字楼,及Robert
  
  Joe Wessels,已婚,居於美国 3231 La Mancha Way,Henderson,Nevado
  
  89014,702-334-2909,二人以风景湾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身分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声明书上的确认,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权力已经私人公证员Amélia
  
  António事务所核实。
  
  十二、合同第八条款第2款所述的保证金已透过由土地委员会主席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发出的第8/2006号存款凭单,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在大西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存款提供,其副本存档於该委员会案卷内。
  
  第一条 款——合同标的
  
  1. 透过本合同,批准更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4,563(肆仟伍佰陆拾叁)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苏亚利斯博士大马路 及澳门商业大马路之间,称为「南湾湖计划」A区4地段,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293号及以乙方名义登录於第4299号,由公布於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92/SATOP/94号批示规范的土地的用途,并修改其批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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