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旅游基金二零零七财政年度第一补充预算,金额为$98,957,329.78(澳门币玖仟捌佰玖拾伍万柒仟叁佰贰拾玖元柒角捌分整),该预算为本批示之组成部分。 二零零七年五月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旅游基金二零零七财政年度第一补充预算 单位:澳门币 经济分类 名称 金额 收入 资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资本收入 13-01-00-00 历年财政年度结余 98,957,329.78 总收入 98,957,329.78 开支 经常开支 05-00-00-00-00 其他经常开支 05-04-00-00-00 杂项 05-04-00-00-90 备用拨款 98,957,329.78 总开支 98,957,329.78 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日於旅游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安栋梁——委员:文绮华,白文浩,萧爱姗,高乐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