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按照九月十五日第39/97/M号法令第九条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许可 许可“新濠博亚博彩(澳门)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称为“Melco PBL Jogos (Macau), S.A.”)以风险自负形式在名为“澳门皇冠”的经营幸运博彩及其他方式博彩的地点经营七个兑换柜台。 第二条 经营业务的范围 “新濠博亚博彩(澳门)股份有限公司”仅可在兑换柜台进行以下交易: (一)买卖外地的法定流通纸币及硬币; (二)购买旅行支票。 第三条 经营业务的特别条款 经营本行政命令所许可业务的特别条款由澳门金融管理局订定。 第四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二日。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