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号法令第十八条以及按照第17/2001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所核准的《大专助学金发放规章》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学年发放之大专助学金名额如下: (一)贷学金:一千八百名; (二)奖学金:一百三十名; (三)特别助学金:二十名; (四)特殊助学金:三十名。 二、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学年发放之津贴名额如下: (一)住宿津贴:一百六十名; (二)旅费津贴:三十名。 三、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学年由贷学金转为奖学金的转换名额定为十五名。 四、本批示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之助学金及津贴之申请期定为二零零七年六月十八日至七月六日。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