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九六八年七月一日订於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的《防止核武器蕃衍条约》(以下简称条约)的缔约国,并於一九九二年三月九日向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交存加入书; 又监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於交存加入书时,作出以下声明: “一、中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一贯主张全面禁 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为了推动实现这一目标,维护国际和平、安全与稳定,并考虑到广大无核国家的愿望和要求,中国决定加入《条约》。 二、中国奉行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不帮助别国发展核武器的政策。中国支持《条约》确定的目标,即:防止核武器扩散、推动核裁军、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并认为这三个目标是相互联系的。 三、中国认为,防止核武器扩散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过程中的措施和步骤。防止核武器扩散与核裁军应相辅相成:只有在核裁军领域取得大幅度进展,才是制止核武器扩散的最有效途径,才能切实加强核不扩散制度的权威性;同时,保持一个有效的核不扩散制度,有助於实现全部消除核武器的目标。为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这一崇高目标,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应当切实履行其特殊义务,率先停止试验、生产和部署核武器,并大幅度削减它们在国内外部署的各类核武器。它们在所有这些方面的实际进展,将为召开包括全部核武器国家参加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核裁军国际会议创造条件。 四、中国主张,为了改进和加强核不扩散制度,推动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目标,还应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一)所有核武器国家都承担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不首 先使用核武器的义务;为此缔结一项关於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国际协定。 (二)所有核武器国家都承诺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 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为此缔结一项关於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国际法律文书。 (三)所有核武器国家都承诺支持建立无核武器区的主张, 并尊重无核武器区的地位,承担相应的义务。 (四)所有在国外部署核武器的国家将这些武器全部撤回本国。 (五)空间大国停止外空军备竞赛,停止发展外空武器,尤 其是与核有关的外空武器。 五、台湾当局以中国名义分别於一九六八年七月一日和一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对该条约的签署和批准是非法和无效的。”; 再监於根据条约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条约自一九九二年三月九日起於全国生效,并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受该条约约束的相同规定和条件自动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生效; 同时,根据条约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并藉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一日所作的决定3(第NPT/CONF.1995/32 (Part I) 号文件附件),条约缔约国大会决定条约无限期继续有效;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条约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该条约各正式文本为依据的葡文译本。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六日发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九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防止核武器蕃衍条约 缔结本条约之国家,以下简称“缔约国”, 监於核战争足使全体人类沦於浩劫,是以务须竭力防避此种战争之危机,采取措施,以保障各国人民安全, 认为核武器之蕃衍,足使核战争爆发危险大增, 为符合联合国大会历次要求缔结防止核武器扩大散布协定之各项决议案, 担允通力合作,以利国际原子能总署和平核工作各项保防之适用, 表示关於在若干冲要地点,以仪器及其他技术,有效保防原料及特种对裂质料之流通之原则,凡为促进在国际原子能总署保防制度范围内实行此项原则而作之研究、发展及其他努力,概予支持, 确认一项原则,即核技术和平应用之惠益,包括核武器国家发展核爆炸器械而可能获得之任何技术上副产品在内,应供全体缔约国和平使用,不问其为核武器国家抑系非核武器国家, 深信为推进此项原则,本条约全体缔约国有权参加尽量充分交换科学情报,俾进一步扩展原子能之和平使用,并独自或会同其他国家促成此种使用之进一步扩展, 声明欲尽早达成停止核武器竞赛并担允采取趋向於核裁军之有效措施, 促请所有国家通力合作,达到此项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