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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07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5/2007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一日通过的有关中东局势的第1701(2006)号决议。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4-25
【法规编号】 685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2007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一日通过的有关中东局势的第1701(2006)号决议。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一日通过的有关中东局势的第1701(2006)号决议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该决议各正式文本为依据的葡文译本。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六日发布。
  
  行政长官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九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第1701(2006)号决议

  
  2006年8月11日安全理事会第5511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於黎巴嫩的所有决议,尤其是第425(1978)号、第426(1978)号、第520(1982)号、第1559(2004)号、第1655(2006)号、第1680(2006)号和第1697(2006)号决议,以及关於黎巴嫩局势的主席声明,尤其是2000年6月18日(S/PRST/2000/21)、2004年10月19日(S/PRST/2004/36)、2005年5月4日(S/PRST/2005/17)、2006年1月23日(S/PRST/2006/3)和2006年7月30日(S/PRST/2006/35)的声明,
  
  对自2006年7月12日真主党袭击以色列以来黎巴嫩境内和以色列境内敌对行动不断升级表示最深切的关切,这些敌对行动已致使双方数百人伤亡,民用基础设施普遍毁坏,数十万人流离失所,
  
  强调需要停止暴力,但同时也强调需要紧急解决导致目前危机的原因,包括无条件释放被绑架的以色列士兵,
  
  意识到囚犯问题的敏感性并鼓励旨在紧急解决拘押在以色列的黎巴嫩囚犯问题的努力,
  
  欣见黎巴嫩总理作出努力和黎巴嫩政府在其七点计划中承诺凭借自己的合法武装部队来管辖其领土,做到不经黎巴嫩政府许可,不会有武器,除黎巴嫩政府外,没有其他权力机构,还欣见它承诺驻有一支人数、装备、任务和行动范围得到补充和加强的联合国部队,并铭记它在这一计划中提出的以色列部队立即撤出南黎巴嫩的要求,
  
  决心采取行动促使这一撤军尽早实现,
  
  适当注意到七点计划就沙巴阿农场地区提出的建议,
  
  欣见黎巴嫩政府2006年8月7日一致决定,在以色列军队撤至蓝线後时,在南黎巴嫩部署15 000人的黎巴嫩武装部队,视需要请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联黎部队)派兵支援,以协助黎巴嫩武装部队进入有关地区,并重申打算根据需要,在物资方面加强黎巴嫩武装部队,使其能够执行任务,
  
  意识到它有责任帮助实现永久停火和寻找长期解决冲突的办法,
  
  认定黎巴嫩局势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1. 呼吁特别是在真主党立即停止所有攻击和以色列立即停止所有军事进攻行动的基础上,全面停止敌对行动;
  
  2. 在敌对行动停止後,呼吁黎巴嫩政府和第11段批准的联黎部队在南部全境部署其部队,呼吁以色列政府在这一部署开始的同时,将其部队全部撤出南黎巴嫩;
  
  3. 强调必须按照第1559(2004)号和第1680(2006)号决议的规定以及《塔伊夫协定》的有关规定,将黎巴嫩政府的管辖权扩展到黎巴嫩全部领土,由其全面行使主权,做到不经黎巴嫩政府许可,不会有武器,除黎巴嫩政府外,没有其他权力机构;
  
  4. 重申坚决支持全面尊重蓝线;
  
  5. 又重申,如其以往所有有关决议所述,坚决支持1949年3月23日以色列——黎巴嫩《全面停战协定》所设想的黎巴嫩在其国际公认疆界内的领土完整、主权和政治独立;
  
  6. 呼吁国际社会立即采取步骤,向黎巴嫩人民提供财政和人道主义援助,包括协助流离失所者安全返回,并在黎巴嫩政府掌管下,根据第14和15段,重新开放机场和港口,并呼吁国际社会还考虑今後进一步提供援助,协助黎巴嫩的重建和发展;
  
  7. 申明所有各方都有责任确保不采取任何违反第1段而可能对寻找长期解决办法、人道主义援助送达平民,包括人道主义车队安全通行,或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回返,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呼吁所有各方履行这一责任并与安全理事会合作;
  
  8. 要求以色列和黎巴嫩支持基於以下原则和要素的永久停火和长期解决办法:
  
  ?双方全面尊重蓝线;
  
  ?作出安全安排,防止再继续发生敌对行动,包括在蓝线与利塔尼河之间建立一个区域,该区域除黎巴嫩政府和第11段批准的联黎部队部署的武装人员、资产和武器外,没有其他任何武装人员、资产和武器;
  
  ?全面执行《塔伊夫协定》和第1559(2004)号和第1680(2006)号决议要求解除黎巴嫩境内所有武装团体武装的有关规定,以便按黎巴嫩内阁2006年7月27日的决定,不会有任何不属於黎巴嫩国家的武器或权力机构;
  
  ?不经黎巴嫩政府同意,黎巴嫩不得有外国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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