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澳门特别行政区为澳门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 基於有关身份及按照上述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委任一名董事会成员,任期三年,由二零零七年至二零零九年。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13/2007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周进於二零零七年至二零零九年担任澳门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及执行委员会成员。 二、执行上指职务的报酬由该公司股东大会按章程订定。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刘仕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