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为第1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条第一款(六)、(七)及(八)项所指的退休基金会谘询会成员,为期两年: (一)行政法务司司长代表:郑蕴琪; (二)经济财政司司长代表:陆洁婵; (三)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潘志辉; (四)在经济财政或保险领域具经验且被公认为杰出的人士:施子学及叶兆佳。 二、上款(四)项所指人士有权就参加会议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收取出席费。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