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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101/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退休基金会谘询会成员。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4-04
【法规编号】 685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1/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退休基金会谘询会成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为第1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条第一款(六)、(七)及(八)项所指的退休基金会谘询会成员,为期两年:
  
  (一)行政法务司司长代表:郑蕴琪;
  
  (二)经济财政司司长代表:陆洁婵;
  
  (三)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潘志辉;
  
  (四)在经济财政或保险领域具经验且被公认为杰出的人士:施子学及叶兆佳。
  
  二、上款(四)项所指人士有权就参加会议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收取出席费。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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