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二条及第5/2005号法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最後部分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所有公共行政部门或实体,包括法人机关或公共基金形式的公务法人和公法人,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开设电子邮箱收发电子公函; (二)指定专责人员收发以电子公函所作的公务通讯; (三)制订收发电子公函的内部规章。 二、各领导人员必须配有有效的合格证书。 三、行政暨公职局制订电子文件的收发指引以及用於制订第一点所述的内部规章的参考文件,并负责向各公共行政部门和实体通报。 四、上述部门和实体须采取必要措施,执行行政暨公职局所制订的指引。 五、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行政法务司司长 陈丽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