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的规定,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规范的中止生效 中止第3/2005号行政法规第一条(四)项及第三条的效力。 第二条 过渡规定 一、上条规定的中止不适用於: (一)居留许可的续期; (二)已获给予居留许可的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请求将居留许可惠及其家团成员的申请; (三)本行政法规生效前已向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提出的申请。 二、为适用上款(三)项的规定,尚未正式被接纳,但已安排在轮候提交申请的名单内,且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已就此作出登记的申请,亦视为已提出的申请。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四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