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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07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1/2007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安哥拉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换文方式就安哥拉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设...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2-28
【法规编号】 686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007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安哥拉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换文方式就安哥拉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达成的协议。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安哥拉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安哥拉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达成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以换文方式分别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之通知的葡文正式文本及相应的中文译本,以及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之通知的中文正式文本及相应的葡文译本。
  
  上述协议自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於全国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五日发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安哥拉共和国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照会

  
  “(……)
  
  安哥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安哥拉共和国政府确认,安哥拉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为“双方”),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间领事合作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安哥拉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安哥拉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安哥拉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安哥拉共和国设立总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等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双方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两国各自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对等原则,为对方在本国设立总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根据包括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覆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覆照即构成安哥拉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覆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安哥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於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安哥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提及大使馆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照会,内容如下:
  
  “安哥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安哥拉共和国政府确认,安哥拉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为“双方”),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间领事合作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安哥拉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安哥拉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安哥拉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安哥拉共和国设立总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等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双方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两国各自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对等原则,为对方在本国设立总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根据包括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覆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覆照即构成安哥拉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覆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於北京”
  
  ———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四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白丽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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