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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07号行政法规,核准渔业发-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3/2007号行政法规,核准渔业发展及援助基金。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2-26
【法规编号】 686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2007号行政法规,核准渔业发展及援助基金。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性质及制度
  
  一、渔业发展及援助基金(以下简称“渔业基金”)为一在港务局内运作,并具有行政及财政自治权和拥有本身财产的公法人。
  
  二、“渔业基金”受本行政法规及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第二条 
  
  监督
  
  “渔业基金”受行政长官监督,而行政长官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核准及命令公布本身预算,以及有关修正及修改;
  
  (二)核准年度管理报告及帐目;
  
  (三)核准财务管理的计划及方针;
  
  (四)制定指引和发出指示,以贯彻“渔业基金”的目标;
  
  (五)许可“渔业基金”履行职责所需的、但超出行政管理委员会具职权许可的法定金额的开支;
  
  (六)核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订立的协议及议定书,以及其他须经核准的行为;
  
  (七)许可购置和转让不动产,并对之设定负担;
  
  (八)审核就“渔业基金”援助某一项目或活动的职权所出现的疑问,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 
  
  职责
  
  一、“渔业基金”的宗旨为对有助澳门特别行政区渔业发展的项目及活动给予援助。
  
  二、上款所指的项目及活动主要为:
  
  (一)有助提高渔业生产力的项目及活动;
  
  (二)改善渔业的经营条件的项目及活动;
  
  (三)有助渔业发展的研究和培训项目及活动;
  
  (四)属其职责范围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支援
  
  港务局负责向“渔业基金”提供行政及技术支援。
  
  第二章 
  
  行政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 
  
  组成
  
  一、“渔业基金”由一行政管理委员会管理。
  
  二、行政管理委员会由至少三名、最多五名成员组成,其中两名成员分别为港务局局长及财政局代表,前者担任主席一职;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其任期,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委任和订定。
  
  三、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
  
  四、行政长官在委任财政局代表及行政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时,亦委任有关代任人。
  
  五、主席在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中指定一名秘书及其代任人。
  
  第六条 
  
  职权
  
  一、行政管理委员会具有下列职权:
  
  (一)徵收“渔业基金”的收入;
  
  (二)许可依法构成“渔业基金”负担的开支;
  
  (三)通过“渔业基金”的本身预算案及其修改,并将之呈交行政长官核准;
  
  (四)编制年度管理帐目,并将之呈交行政长官核准;
  
  (五)就一切有利於“渔业基金”行政管理且未被法律排除在其职权范围外的事宜,作出决议;
  
  (六)就不属其本身职权范围但有利於“渔业基金”妥善管理财务的措施,向监督实体提出建议;
  
  (七)购置对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活动属必需的不动产及设备;
  
  (八)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订立协议及议定书。
  
  二、行政管理委员会可授权主席,以便许可金额上限为$50,000.00(澳门币伍万元)的开支,但行使此授权而作出的行为,须在随後的行政管理委员会会议中追认。
  
  第七条 
  
  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的职权
  
  主席具有下列职权:
  
  (一)将一切须由行政管理委员会议决的事宜送交该机关审议,并建议采取其认为对“渔业基金”良好运作属必要的措施;
  
  (二)在法庭上,以及在“渔业基金”必须参与的任何行为或合同上,代表“渔业基金”;
  
  (三)促使执行监督实体的决定及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四)行使行政管理委员会所授予的职权。
  
  第八条 
  
  运作
  
  一、行政管理委员会每月举行两次平常会议,主席亦可主动提出或应任一成员的建议,召开特别会议。
  
  二、行政管理委员会仅在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会议时,方可作出决议。
  
  三、决议取决於出席成员的多数票;出席成员不得放弃投票。
  
  四、如表决时票数相同,主席所投的票具决定性。
  
  五、主席可视乎商议事宜的性质的需要,主动或应行政管理委员会的要求,邀请有助所商议事宜的人士列席会议,但该等人士无投票权。
  
  第九条 
  
  报酬
  
  一、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有权每月收取金额相当於公职薪俸表100点的50%的报酬。
  
  二、如属代任,代任人每次出席会议有权收取上款所指金额除以当月会议次数所得的份额,而该份额在正选成员的报酬中扣除。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收入
  
  一、“渔业基金”的收入包括:
  
  (一)从港务局按适用法例徵收的港务手续费中,根据行政长官每年订定的百分率抽取的金额;
  
  (二)来自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的预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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