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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6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隶属於行政法务司司长的公共服务评审委员会。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2-22
【法规编号】 686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隶属於行政法务司司长的公共服务评审委员会。


  服务承诺计划是为优化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公共部门及实体所提供的服务而制定的一项策略措施;
  
  监於需要通过建立一个适当的评审机制,使该等部门及实体的素质及效率的标准尽可能得以统一;
  
  同时,已明确最迟必须於二零零八年年底推行一项措施,来评审所有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部门及实体的素质及效率;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设立隶属於行政法务司司长的公共服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部门及实体,以及协助政府研究及推行能提升各公共部门及实体素质及效率的措施,尤其是服务承诺计划。
  
  三、“评审委员会”的职权主要为:
  
  (一)订定各公共部门及实体素质及效率的评审准则;
  
  (二)评审各公共部门及实体的素质及效率,并定期将评审结果上报监督实体;
  
  (三)以适当的证明书认可公共部门及实体的质素和效率;
  
  (四)对提升公共部门及实体素质及效率的计划发表意见;
  
  (五)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建议能激励公共部门及实体达到更高素质和效率标准的措施;
  
  (六)对收到的且属本身职权范围的任何事务发表意见;
  
  (七)编撰年度活动报告送交行政法务司司长;
  
  (八)制订“评审委员会”的内部规章送上级核准。
  
  四、上款(二)及(三)项所指职权按照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载的《服务承诺认可制度》施行。
  
  五、“评审委员会”由公共行政、绩效管理和顾客服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包括:
  
  (一)行政暨公职局局长,并由其担任主席;
  
  (二)澳门大学代表一名;
  
  (三)澳门理工学院代表一名;
  
  (四)旅游学院代表一名;
  
  (五)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代表一名。
  
  六、上款(二)项至(五)项所指的部门及实体的代表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委任,任期在批示内订定。
  
  七、第五款(二)至(四)项所指代表以兼任制度在“评审委员会”执行职务,可就参加会议获发由行政法务司司长以批示订定的报酬。
  
  八、第五款(五)项所指代表有权就参加会议按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订定的规定及金额收取出席费。
  
  九、“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其中设秘书一名,由行政暨公职局行政现代化厅厅长或由该局局长指定的人士担任。秘书以及由其指派的行政暨公职局的两名工作人员以兼任制度担任秘书处工作,并可获发由行政法务司司长以批示订定的报酬。
  
  十、“评审委员会”的後勤、行政及技术辅助由行政暨公职局确保,其运作的财政负担亦由该局负责。
  
  十一、“评审委员会”担任职务所需的合作,各公共部门及实体有义务予以提供。
  
  十二、为第四款所指认可制度的效力,核准服务承诺的标志,该标志载於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二。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附件一
  
  
服务承诺认可制度
  
  (第69/2007 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四款所指者)

  
  第一条 
  
  宗旨
  
  服务承诺认可制度(下称“认可制度”)的宗旨为:
  
  (一)以具实效、持续及综合的方式提升澳门特别行政区公 共部门及实体的素质及效率;
  
  (二)协助公共部门及实体以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及巩固“以人为本”的精神,并在公共行政当局内推广“持续改善”的文化;
  
  (三)使公众认识公共服务及提供该等服务的公共部门及实体的素质;
  
  (四)在不妨碍各公共部门及实体的职责的情况下,以具透明度的方式敦促其切实回应公众的诉求并实现他们对公共服务的期望。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有推行服务承诺计划的公共部门及实体均受认可制度约束。
  
  第三条 
  
  服务承诺认可
  
  一、服务承诺认可须经过评审,所给予的评审评语为“合格”或“不合格”。
  
  二、评审评语为“合格”,申请部门或实体将被认可为服务承诺的持有人;评审评语为“不合格”,被拒绝认可。
  
  第四条 
  
  评审机关
  
  公共服务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为服务承诺认可作评审。
  
  第五条 
  
  评审准则
  
  一、评审公共部门及实体的准则由评审委员会经听取有关公共行政改革的谘询组织的意见後厘定。
  
  二、评审公共部门及实体的准则由行政法务司司长以批示核准,并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第六条 
  
  评审
  
  一、为服务承诺认可而作的评审须对各个公共部门或实体个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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