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在本财政年度有需要拨予身份证明局一项按照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载於第1/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290,000.00(澳门币贰拾玖万元整); 在该局的建议下,并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拨予身份证明局一项金额为$290,000.00(澳门币贰拾玖万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局长黎英杰,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行政暨财政处代处长罗健仪,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二等高级技术员徐昕,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二等技术员尹洁琳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二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