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在本财政年度有需要拨予财政局一项按照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载於第1/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 $ 323,000.00(澳门币叁拾贰万叁仟元整); 在该局的建议下;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拨予财政局一项金额为$ 323,000.00(澳门币叁拾贰万叁仟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副局长庄绮雯,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行政暨财政处处长代任,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行政暨财政处处长谢倩仪,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财政及财产管理科科长张祖强,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特级技术辅导员周美翠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二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