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 透过公布於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六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71/SATOP/95号批示,对修改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予 Sociedade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Ho Kong, Limitada,面积43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木桥街,其上建有34号楼宇,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16册第35页背页第3162号的土地的批给合同作出规范。 根据该合同第四条款的规定,土地的利用应於上述批示公布日起计十八个月内进行,即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 此外,按照合同第三及第六条款的规定,承批公司必须於上述批示在《澳门政府公报》公布後的一个月内缴付调整後的利用权价金及溢价金,金额分别为$8,840.00(澳门币捌仟捌佰肆拾元整)及$168,907.00(澳门币拾陆万捌仟玖佰零柒元整)。 虽然财政局和土地工务运输局已多次通知承批公司缴交其所欠的款项及对该土地进行利用,并可能会受到法律及合同规定的处分,但承批公司仍然没有履行有关的义务,既无缴纳溢价金和调整後的利用权价金,亦无对该土地进行利用。 此外亦已通知承批公司亲身或透过其代表到土地工务运输局举行会议,但一直都没有收到回覆。 另外,承批公司不但没有就由上述第71/SATOP/95号批示规范的修改批给进行登记,反而透过载录於私人公证员冯建业第87册第106页之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三日公证书,与总办事处设於香港九龙 Flat 43, 9th floor, Tshun Ngen Building, 41-43, Hillwood Road 的粤骏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出售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的批给所衍生的权利,违反了上述合同第九条款的规定。 面对这些变迁,土地工务运输局认为 Sociedade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Ho Kong, Limitada 已确实不会履行由第71/SATOP/95号批示规范的修改批给合同。经参阅相同的个案後,建议上级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及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解除该合同,而按照物业登记局第111832G号登录,土地仍然由目前的持有人粤骏实业有限公司持有。 有关建议获得前运输工务司司长的同意。案卷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举行会议,对解除由第71/SATOP/95号批示规范的合同和土地仍然由目前的持有人持有发出赞同意见。 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一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前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六年九月三十日的赞同意见书上。 基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及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鉴於确定不履行合同,宣告解除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予 Sociedade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Ho Kong, Limitada,面积43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木桥街,其上建有34号楼宇,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16册第35页背页第3162号,由公布於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六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71/SATOP/95号批示规范的土地的修改批给合同。土地仍然由目前的持有人粤骏实业有限公司持有。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