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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一-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6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一幅位於澳门半岛黑沙环中街Q街区附近,其上建有称为“嘉模护养院及黑沙环卫生中心”的建筑物的...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2-14
【法规编号】 686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一幅位於澳门半岛黑沙环中街Q街区附近,其上建有称为“嘉模护养院及黑沙环卫生中心”的建筑物的无主土地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私产。


  一、位於澳门半岛黑沙环中街Q街区附近,称为「嘉模护养院及黑沙环卫生中心」的建筑物,建於一幅面积为2,311(贰仟叁佰壹拾壹)平方米的无主土地上。该无主土地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发出的第6195/2004号地籍图中定界。
  
  二、鉴於需要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名义为该不动产进行登记,因此现将上述无主土地纳入其私产。
  
  基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一幅位於澳门半岛黑沙环中街Q街区附近,面积2,311(贰仟叁佰壹拾壹)平方米,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六年五 月二十二日发出的第6195/2004号地籍图中定界,其上建有称为「嘉模护养院及黑沙环卫生中心」的建筑物的无主土地纳入澳门
  
  特别行政区的私产。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八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二月五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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