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於澳门半岛黑沙环中街Q街区附近,称为「嘉模护养院及黑沙环卫生中心」的建筑物,建於一幅面积为2,311(贰仟叁佰壹拾壹)平方米的无主土地上。该无主土地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发出的第6195/2004号地籍图中定界。 二、鉴於需要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名义为该不动产进行登记,因此现将上述无主土地纳入其私产。 基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一幅位於澳门半岛黑沙环中街Q街区附近,面积2,311(贰仟叁佰壹拾壹)平方米,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六年五 月二十二日发出的第6195/2004号地籍图中定界,其上建有称为「嘉模护养院及黑沙环卫生中心」的建筑物的无主土地纳入澳门 特别行政区的私产。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八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二月五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何永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