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在本财政年度有需要拨予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一项按照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载於第1/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494,155.00(澳门币肆拾玖万肆仟壹佰伍拾伍元整); 在该办公室的建议下,并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拨予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一项金额为$494,155.00(澳门币肆拾玖万肆仟壹佰伍拾伍元整) 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办公室主任谭俊荣,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办公室顾问王慧娴; 委员:办公室行政辅助人员潘惠贤; 候补委员:办公室行政辅助人员梁倩明; 候补委员:办公室秘书张淑婷。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