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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4A章 防止盗用版权(告示)规-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544A章 防止盗用版权(告示)规例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4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44A章 防止盗用版权(告示)规例


  (第544章第38条)
  
  [2001年4月1日]
  
  (本为2001年第39号法律公告)
  
  第544A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544A章 第2条禁止在公众娱乐场所未经授权而管有摄录器材的告示
  
  (1)本条例第31E条规定的告示─
  
  (a)长度最少须为38厘米,而阔度最少须为20厘米;并且
  
  (b)须采用附表列出的格式和载有附表列出的语句。(2)第(1)款所指的语句须─
  
  (a)以清晰易读的字体印刷;
  
  (b)以一种与底色有反差的颜色印刷;及
  
  (c)占该告示的总面积不少于30%。
  
  第544A章 第3条展示告示的位置
  
  公众娱乐场所的管理人须在该场所外面的位置展示第2条所指的告示,展示告示的位置及数目须能确保进入该场所的人能轻易看见和阅览该告示。
  
  (2001年第66号法律公告)
  
  第544A章附表
  
  [第2条]
  
  本条例第31E条规定须展示的告示
  
  警告
  
  WARNING
  
  任何人未得管理人的明示同意,不得在电影院、剧院或音乐厅携有或藏有摄录器材。
  
  最高刑罚∶
  
  初犯─港币$5000
  
  再犯─港币$50000及监禁3个月
  
  No video recording equipment is allowed in a cinema, theatre or concert hall without the express consent of the manager.
  
  Maximum Penalty:
  
  HK$5000 (first offence)
  
  HK$50000 and 3 months' imprisonment (second and subsequent offences)
  
  (2001年第66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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