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将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1521(2003)号及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日第1689(2006)号决议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该等决议已分别透过第31/2004号及39/2006号行政长官公告公布; 鉴於第1521(2003)号规定的措施已透过公布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一日第四十一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内之第254/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予以执行; 鉴於有需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第1689(2006)号决议规定的措施; 基於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4/2002号法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中止针对原产於利比里亚的圆木和木材制品的制裁措施。 二、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日。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九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