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新康诚汽车有限公司供应及安装「一辆流动捐血车、设备及配件」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新康诚汽车有限公司订立「一辆流动捐血车、设备及配件」的供应及安装合同,金额为$1,790,000.00(澳门币壹佰柒拾玖万元整)。 二、上述负担将由登录於二零零八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之相关拨款支付。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