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月十八日第58/99/M号法令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营运的离岸银行分行於2007年须缴纳每半年一次的运作费为$30,000.00(澳门币叁万元整),即十月二十九日第237/GM/99号批示附件所载的最低金额。 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营运的离岸银行附属机构於2007年须缴纳每半年一次的运作费为$50,000.00(澳门币伍万元整),即十月二十九日第237/GM/99号批示附件所载的最低金额。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