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号法令第四十一条和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载於本批示附件一关於处理取得财产和劳务开支的指引,该附件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二、核准载於本批示附件二关於处理常设基金帐目内开支的指引,该附件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三、核准载於本批示附件三关於处理公款退回和返还的指引,该附件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四、印件M/6、凭单R和凭单B为本批示附件四,该附件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五、对适用本法规所产生的疑问由财政局局长以批示解决。 六、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产生效力。 二零零七年一月八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 附件一 处理取得财产和劳务开支的指引 一、本指引适用於公共行政领域取得财产和劳务的开支支付。 二、为许可取得财产和劳务的开支,有关建议书应取得具本身权限或获授权机关或领导的批示,并应列明: (一)取得的理由和指出开支所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按十二分之一执行原则适当分类的开支预算登录和拨款的预留款项,但後者不妨碍《预算案》规定的例外情况。 三、上款第二项所指的预留款项需符合经济分类详列的项目。 四、在许可行为中,除了考虑上述数款所指标准,还应考虑经济、效率和效力的原则,尤其是涉及巨额款项、时间上的连续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大量耗用公款的开支。 五、建议书获许可後应存档於相关部门和机构。 六、在判给行为中,无论有否作出书面合同,均应核实供应商的税务状况。 七、按申请表或合同,记录所承担的承诺,包括总额、修改、分段支付和支付。 八、在接收所订购的财产或劳务时,应在发票上声明已妥善接收,并由负责接收的工作人员签署上述声明。 九、如对未支付开支的法律依据和财政规则存疑,有关卷宗受财政局意见书约束;并应附上审阅所需的全部资料,中止结算和支付许可,直至取得意见书为止。 十、倘开支处理不当,迟延支付予供应商是有关机关、部门或机构领导的责任。 十一、上述数款所指程序适用於因《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取得财产和劳务的开支支付。 附件二 处理常设基金帐目开支的指引 一、本指引适用於设立和管理非财政自治部门和机构的常设基金,以及经适当配合後,适用於自治机构。 二、非自治部门和享有行政自治权部门和机构的常设基金的设立,须由经济财政司司长透过批示许可,批示订定每年给予常设基金金额和委任负责管理常设基金的行政委员会成员。 三、常设基金的行政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成员必须为有关部门的行政和财政范畴的负责人。 四、常设基金的设立、补足和退款导致给予部门和机构相应拨款项目的调动。 五、常设基金的余额应最迟於有关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退回库房。 六、在任何情况下,当特区预算於经济年度初未能公布时,可根据上年度拨款内登录的金额,由常设基金帐目支付开支。 七、调动银行帐户的支票和其他文件最少由两名行政委员会的成员签署,在其出缺或不能视事时,由其替代人签署。 八、已支付开支的证明文件正本应列有编号,获批阅及按有关负担的经济分类分组,并在有关部门或机构存档。 附件三 处理公款退回和返还的指引 一、本指引适用於公共行政领域的所有部门和机构。 二、退回是指任何部门和机构不当支付或多付金额予私人的归还或部门和机构之间不当支付或多付金额的归还。 三、从支付中扣减的退回在支付的经济年度实行,而非从支付中扣减的退回在支付的经济年度或在支付的经济年度後的其他经济年度实行。 四、当债务在支付的经济年度未全数退回时,该年度未退回部份视为非从支付中扣减的退回。 五、当退回不能以抵销或扣除方式实行时,则以凭单方式进行: (一)从支付中扣减的退回使用凭单R,记入不当支付或多付金额的归还,不视为公共收入; (二)非从支付中扣减的退回使用凭单B,记入预算执行的经济分类的第十四章,视为公共收入。 六、返还或偿还包括不当徵收或多收的经常收入或资本收入的归还。 七、返还记入执行预算的经济分类编号05-03-00-00——其他经常开支——返还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