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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中国-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4/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中国与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常设秘书处辅助办公室的存续期延长。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1-15
【法规编号】 699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中国与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常设秘书处辅助办公室的存续期延长。


  虑到由第33/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具项目组性质的“中国与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常设秘书处辅助办公室”,宗旨为辅助中国与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常设秘书处的工作,并提供所需的资源;
  
  考虑到由中国与七个葡语国家所签署的《经贸合作行动纲领》而确定设立的秘书处属常设性质;
  
  考虑到有需要继续发挥澳门联系中国与葡语国家的平台作用,进一步加强内地与葡语国家之间经贸交流与合作;
  
  考虑到有需要继续辅助及支援秘书处的工作,以便其落实拟实施的计划和方案。
  
  基於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将中国与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常设秘书处辅助办公室的存续期延长至二零一零年三月三日。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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