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天网资讯科技(澳门)有限公司为澳门保安部队资讯网络提供维修保养及支援服务,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天网资讯科技(澳门)有限公司订立为澳门保安部队资讯网络提供维修保养及支援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559,680.00(澳门币伍拾伍万玖仟陆佰捌拾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513,040.00 2008年 $ 46,64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