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环境委员会二零零六年财政年度之第二补充预算,金额为$2,675,670.00(澳门币贰佰陆拾柒万伍仟陆佰柒拾圆整),该预算为本批示之组成部份。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 环境委员会 二零零六年第二补充预算 经济分类 金额 (澳门币) 编号 开支名称 经常收入 05-01-01-00 澳门特别行政区津贴 -2,675,670.00 经常性开支 01-01-01-01 薪俸或服务费 -200,000.00 01-01-02-01 报酬 -420,000.00 01-01-03-01 报酬 -1,780,000.00 01-01-05-01 工资 -100,000.00 01-01-09-00 圣诞津贴 -175,67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