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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06号行政法规,订定学费-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20/2006号行政法规,订定学费津贴制度。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12-28
【法规编号】 70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0/2006号行政法规,订定学费津贴制度。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9/2006号法律第四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标的
  
  本行政法规订定向在私立学校修读正规教育各阶段但未受惠於免费教育,且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学生发放学费津贴的制度。
  
  第二条 
  
  范围
  
  学费津贴的涵盖范围包括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及中学教育各阶段。
  
  第三条 
  
  津贴的管理
  
  教育暨青年局於每学年向第一条所指的学生发放学费津贴。
  
  第四条 
  
  津贴金额
  
  一、每学年发给每名学生的学费津贴金额如下:
  
  (一)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5,000.00(澳门币伍仟元);
  
  (二)初中教育:$7,500.00(澳门币柒仟伍佰元);
  
  (三)高中教育:$5,000.00(澳门币伍仟元)。
  
  二、行政长官得以批示调整上款所指的金额。
  
  第五条 
  
  支付方式
  
  一、学费津贴分为两期,在相应的学期内直接支付予学校。
  
  二、在第一学期的十月三十一日及在第二学期的四月三十日仍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均纳入上款所指各期金额的计算范围内。
  
  三、学校应在收到学费津贴後三十日内,将津贴交予受惠学生或抵偿其所欠的款项,并将有关事实通知教育暨青年局。
  
  第六条 
  
  帐目的校正
  
  一、教育暨青年局须将学费津贴的受惠学生名单交予学校,而学校则须自接获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向教育暨青年局确认有关名单。
  
  二、教育暨青年局须根据上款所指学校提交的资料,核实学费津贴的支付情况。
  
  三、如发现各期的金额计算有误,教育暨青年局应依职权向学校支付不足之数或要求学校退还不当支付的款项。
  
  四、学校就支付款项不足而作的声明异议,仅在学费津贴所属的学年结束前提出方获接纳。
  
  第七条 
  
  废止性规定
  
  废止第16/2005号行政法规。
  
  第八条 
  
  生效及实施
  
  一、本行政法规於公布翌日生效,并自二零零六∕二零零七学年起实施。
  
  二、在不影响上款规定的情况下,本行政法规中关於向幼儿教育第一年及第二年的学生发放学费津贴的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有关金额定为$3,500.00(澳门币叁仟伍佰元)。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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