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三洲贸易有限公司供应「X光检定机及金属探测门」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三洲贸易有限公司订立供应「X光检定机及金属探测门」的执行合同,金额为$2,655,178.00(澳门币贰佰陆拾伍万伍仟壹佰柒拾捌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2,100,000.00 2007年 $ 555,17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