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1999号法律第十五条、第16/2001号行政法规第八条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科技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韦海扬从事下列工作的职权: (一)根据现行法例,批准享受年假及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转假期作出决定; (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丧失的在职薪俸; (三)根据现行适用法例的规定,批准将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规定的年资奖金及津贴发放予有关人员; (四)根据法例的规定,批准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国内其他地区公干,但以该等人员有权收取一天日津贴的公干情况为限; (五)批准作出登录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预算第01-10章第04-01-05-00-01号项目中,关於取得资产和劳务的开支,但以$10,000.00(澳门币壹万元)为限; (六)批准金额不超过$2,500.00(澳门币贰仟伍佰元)的交际费; (七)签署属科技委员会秘书处职责范围内致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实体及机构的文件。 二、本授予的权限不妨碍收回权、监管权及废止权的行使。 三、对行使现授予的职权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四、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七日起,由科技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在本授权范围内所作的行为,均予以追认。 五、在不妨碍上款规定下,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