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连同第13/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予海关关长徐礼恒一切所需的权限,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三洲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供应“X光检定机及金属探测门”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保安司司长 张国华 ———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於保安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传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