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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9/2006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209/2006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将一幅位於澳门半岛西望洋马路的土地的利用权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以租赁制度批出另一幅...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12-06
【法规编号】 705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09/2006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将一幅位於澳门半岛西望洋马路的土地的利用权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以租赁制度批出另一幅位於澳门半岛林茂海边大马路的土地。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c)项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一幅面积628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西望洋马路,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43册第172页背页第20281号的土地的利用权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纳入其私产。
  
  二、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以租赁制度批出一幅面积1,882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林茂海边大马路,称为J地段,未在上述登记局标示的土地作住宅、商业、停车场及社会设施用途。
  
  三、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2062.01号案卷土地委员会第35/2006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
  
  乙方——荣兴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及
  
  丙方——Sam Chin Peng及其配偶Chi Veng Fan、Leong Cheong Seng及其配偶 Kou Wai Han,由其受权人何荣标及何荣祥代表。
  
  鉴於:
  
  一、根据以其名义作出的第9079号登录,Sam Chin Peng 及其配偶Chi Veng Fan,以取得共同财产制结婚,澳门出生,Leong Cheong
  
  Seng及其配偶Kou Wai Han,以取得共同财产制结婚,澳门出生,均居於澳门木桥街54号,为一幅面积628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西望洋马路,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43册第172页背页第20281号的土地利用权的共同权利人。
  
  二、承批人透过其受权人何荣祥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向当时的澳门总督呈交申请书,请求批准以该幅土地交换另一幅面积及特点相若,位於澳门半岛或离岛的土地,原因是该幅土地被纳入由西望洋山及妈阁山所组成的保护区之非建筑区域内,不能作任何利用。
  
  三、後来,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透过其受权人何荣标及何荣祥,请求以上述土地交换另一幅由填海而成,位於氹仔岛,邻近嘉乐庇总督大桥,或另一幅亦位於氹仔岛,但邻近望德圣母湾的土地,以兴建豪华独立式别墅群。
  
  四、该申请被当时的运输暨工务政务司於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否决,但不妨碍得以上述土地交换另一幅相同面积及价值的土地。
  
  五、因此,申请人於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递交了一份新建议书,并指出一幅面积802平方米,位於氹仔岛鷄颈马路的土地,但该申请亦不获接纳。
  
  六、申请人於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再提出交换土地的申请,请求给予氹仔岛北安湾PO2b/c地段的整幅或部分土地的可使用性及相关都市化条件的指引,以便递交一份利用计划。
  
  七、经审议该申请後,透过当时的运输暨工务政务司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批准继续进行该申请,但申请人须接纳所规定的都市化条件及溢价金的金额。
  
  八、然而,由於考虑到氹仔岛各区不动产需求甚殷的市场价值低於那时生效的八月十六日第230/93/M号训令所规定的价值,且未能预见可对不动产市场状况有任何的改善,申请人认为行政当局所建议的溢价金金额,在经济上不可进行土地的利用。
  
  九、基此,於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递交了一份以批给一幅位於林茂海边大马路的J地段作为交换上述土地的反建议书,当时的运输暨工务政务司於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批示,透过一次性缴交应付的溢价金,该份反建议书获得接纳。
  
  十、继此批示後,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递交了一份上述J地段的利用初研方案,并请求将该土地批予荣兴建筑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登记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C11册第177页第4556号,总址设於澳门南湾大马路815号才能商业中心1及2字楼,而承批人的受权人为该公司的单一股东及经理。
  
  十一、在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并鉴於经多次修改的利用初研方案已获得土地工务运输局的赞同意见,因而制定了承批人赠与一幅面积628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西望洋马路的土地的利用权,以及以租赁制度将一幅面积1,882平方米,未在物业登记局标示,位於林茂海边大马路,称为J地段的土地批予荣兴建筑置业有限公司的合同拟本。
  
  十二、位於西望洋马路的土地,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一年一月三日发出的第860/1989号地籍图中定界,将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私产。
  
  十三、位於林茂海边大马路,称为J地段的土地,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发出的第5105/1995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及“A1”标示。
  
  十四、在取得申请人同意有关合同拟本的条件後,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五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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