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一首名为《惊雷》的歌曲在网络上迅速走红,没想到却引发了一场创作者与知名歌手之间关于《惊雷》“到底算不算得上歌曲”的隔空互“怼”。在一次网络直播中,针对网友关于《惊雷》的提问,知名歌手杨坤称其没有节奏、没有律动、没有技术含量,算不上歌曲。《惊雷》创作者MC六道随即给出了反对意见。这场争论也开始迅速在双方粉丝圈、音乐圈以及法律圈中发酵。那么,排除主观感受,《惊雷》究竟能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歌曲”呢?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于“音乐作品”的解释是“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这是以“列举+概括”的方式给出的定义。“歌曲”则通常被认为需要具备唱、词、曲、编曲(伴奏)4个要件。
据此,在否定《惊雷》构成歌曲的意见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惊雷》相较于“歌曲”,实际上更偏向于“喊麦”,没有音高和旋律的说唱缺少“曲”的部分,故《惊雷》算不得歌曲。但有音高和旋律的说唱是符合歌曲的构成要求的,这种情况是指,说唱时将歌词维持在一定的音高上,因没有明显的音高起伏而让人听起来似读非读,然而发音其实是和伴奏带的和声紧密关联的。
笔者并不认可这种观点,将有无音高作为歌曲要件的判断依据,甚至作为是否具备独创性的判断依据,显然是缺乏客观性和可操作性的。任何声音都有音高,有些发音与音乐范畴的音高高度重合,有些发音则不属于音乐范畴的音高。比如,周杰伦在歌曲《双截棍》里“茶道有三段”的“段”字发音,就是一种变体发音。在现代汉语发音中,“段”字应该发四声,但在这首歌中,“段”字先发一声,紧接着发三声,构成了周杰伦的特色发音。一首说唱歌曲如果在某字的发音或者某句的拖腔上出现了变体、音型乃至旋律,就能被认定为满足歌曲的构成要件,显然是一种把定量当成定性的工具论思维。
需要了解的是,近代西方无调性音乐、氛围音乐、实验音乐的涌现,就是创作者打破古典音乐结构主义的成果。在汉语音乐的创作世界里也一样,很多创作者在不断尝试打破旋律对汉语的束缚。汉语发音为单音节,发音变化空间本来就很少,在这种情况下判断发音有无音高很容易受到误导。那么刻意要求在发音的有限选择下多做变体,并作为歌曲要件的判断依据,就显得有些苛刻了。
事实上,说唱歌曲的特殊性本就在于“曲”的部分被弱化,而“词”的自然发音或变体发音对“曲”有积极的可替代性,进而借助编曲这一纯音乐性的安排做出整体表达。简单地认为一些说唱歌曲因缺乏明显的“曲”部分,从而不具备独创性,这种认知显然是错误的。“曲”并不是一首歌曲所蕴含的独创性的唯一载体,只要一首说唱歌曲的歌词具有独创性,那么“说”的部分即便没有旋律和音高,也依然具有独创性。这是因为创作者在作词时,已经对“说”施加了方向性的影响,说唱歌曲在“说”歌词的过程中,以现代汉语四个声调不同的排列组合发音、断句,是能够反映创作者的个性化意图的。
此外,在《惊雷》对于创作思想的个性化表达方面,笔者认为,歌词除了传情达意外,还承载着打破创作边际的可能。比如窦唯在歌曲《黄昏》里的歌词“晚来声香,脸雾云床,空蓝性忘,红无酒伤”,这些词句在语法上均不成立,但在创作层面反应了独特的创作思路和情绪,可以被一些受众所理解和接受。《惊雷》的歌词看似没有实际意义,但受众对这类歌词的接受程度取决于个体差异,见仁见智,所以并不能说《惊雷》不具有个性化的思想表达。
综上所述,虽然《惊雷》的艺术性饱受争议,但其仍然是一首正规意义上的“歌曲”。审美是感性的,法律规定的追求则是理性的,《惊雷》或许提醒了我们,人类社会最大的理性就是能够不断地接受、认可各种感性之物。(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胡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