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箫明公司)开发运营的“飞幕”APP,具有“听音识剧”功能,却被享有《我的团长我的团》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安佳韵社公司)以侵犯版权为由诉至法院。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据介绍,“听音识剧”功能是在用户播放相应影视剧、电影作品的声音时,可以识别并播放对应作品的片段。西安佳韵社公司诉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飞幕”手机客户端平台,通过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我的团长我的团》的在线播放业务,侵犯原告版权,故诉至法院。上海箫明公司辩称,其提供“听声识剧”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影视剧信息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其APP是创新业务模式,应当得到支持等。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提供“听音识剧”功能,包括两部分行为:一是以每分钟为单位对涉案作品进行剪辑,并将剪辑后的片段上传至服务器中,被告通过网络用户播放的声音,利用涉案APP中识别技术,从服务器中抓取并播放对应片段;二是就抓取播放的片段,被告向网络用户提供发布于其APP中不同栏目的功能,供他人浏览观看。具体到第一种行为,虽然针对网络用户的每次识别行为,仅提供1分钟的片段,但实质上已经将涉案作品置于网络服务器中,供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被告APP获得涉案作品,因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
记者就此采访原被告双方,原告表示不便接受采访;截至记者发稿时,被告尚未回复。
点评
创新固然需要鼓励,但若借创新技术手段之名不当利用他人作品,仍应认定为侵权。只有合法传播,规范网络传播行为,激励创新,推动文化产业有序发展。(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