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锦绣未央》被诉抄袭案迎来最新进展。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依法对《锦绣未央》被诉抄袭11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锦绣未央》抄袭行为成立,判令被告周静(笔名秦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作品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判令被告周静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案共计60.4万元;判令被告周静在《新京报》和“潇湘书院”网站首页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至此,历时两年之久的诉讼维权一审结束,12位作家诉《锦绣未央》系列抄袭案全部获得胜诉。
据原告代理人中闻律师事务所王国华律师透露,本次宣判十一案涉及的作者和作品包括:温瑞安的作品《温柔一刀》《寂寞高手》《江山如画》《剑气长江》和《逆水寒》;裴云(笔名希行)的作品《重生之药香》;傅世瑾(笔名朵朵舞)的作品《一斛珠》;左娟(笔名萧楼)的作品《流水迢迢》;王玉红(笔名一个女人)的作品《斗锦堂》;谭卉(笔名蔓殊菲儿)的作品《胭脂泪妆》;程云峰(笔名意千重)的作品《世婚》;张之帆(笔名楚云暮)的作品《一世为臣》;郭慧(笔名紫舞玥鸢)的作品《啸剑指江山》;黄琳达(笔名维和粽子)的作品《公子无耻》;朱笑白(笔名御井烹香)的作品《庶女生存手册》。《锦绣未央》网络版270万字左右,涉及抄袭16部作品,侵权总字数约114千字,侵权语句共计763处(句),侵权情节共计21处。
对于原告的指控,周静进行了一一抗辩。比如,在温瑞安起诉其涉嫌抄袭5部作品案中,周静辩称,首先,涉案五部作品中显示的作者为“香港 温瑞安”或“台湾 温瑞安”,不能排除多人以“温瑞安”为名进行创作的可能,故温瑞安并非该案的适各原告,无权提起诉讼。其次,《锦绣未央》虽与涉案五部作品存在一定相似,但很多相似的表达都是常见的成语与形容词,属于惯用表达;再次,《锦绣未央》中被控侵权的内容已融合各自作品的不同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和情节中,且在《锦绣未央》中所占比例微乎其微,尽管有些许相似,也应认定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此外,在其余10起案件中,周静一一进行了抗辩,否认侵权。
朝阳法院经审理后,对每一本权利作品的作者及发表事实进行了认定,周静在《锦绣未央》一书中未经许可抄袭了原告作品中的大量语句和情节,这些抄袭的文字虽分散于《锦绣未央》一书的不同段落,但无论在语句表达、人物塑造、情节结构、故事核心等方面都是一致的。
朝阳法院认为,《锦绣未央》中被指控的侵权语句和情节与权利作品存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一是均使用了独特的比喻或形容的具体表达;二是均采用了相同或类似的细节描写来刻画人物或事物;三是均采用大量常用语言的相似组合。在情节方面,《锦绣未央》抄袭了权利作品具有独创性的背景设置、出场安排、矛盾冲突和具体的情节设计,与权利作品已经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情节,属于对权利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一审判决后,原告代理人维权律师团负责人中闻律师事务所王国华律师表示:《锦绣未央》系列抄袭案在侵权认定方面,法律上的判断与普通的判断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和区别,尤其是法律判断的时候,首先要考虑这些语句或者情节是不是常规语句或情节,当这个因素排除了以后,再判断侵权书和权利书之间所涉及的语句和情节,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如果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才能进一步认定侵权。
王国华律师进一步表示,法院对每个案子的判赔金额与侵权书抄袭的体量有关,同时还要考虑文字的相似程度,以及在整篇文章中的占比来确定。剩余十一案中的权利作品,并非整本书都被抄袭,很多仅是将书中的部分段落和语句进行了抄袭,涉嫌抄袭的语句数和情节数各不相同,抄袭少的有几千字,多的高达几万字,并且针对每部权利作品的抄袭字数占《锦绣未央》总字数的比例也不尽相同。所以在确定赔偿时,抄袭体量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说侵权书是针对整本权利书进行了抄袭,赔偿金额可能会更多。平均算下来每千字赔付6000元左右,这超过了通常确定的判赔标准,在现有法律的赔偿标准下,《锦绣未央》系列抄袭案还是按照较高及惩罚性标准来判赔的,说明司法保护力度在加大。
王国华还透露:《锦绣未央》一书中存在大量侵权内容,既包括语句侵权,也包括情节侵权,有些情节可能包含在电视剧《锦绣未央》中,被电视剧使用,目前不能排除下一步将对电视剧方采取法律措施的可能性。当然,这还需要维权作家、编剧、志愿者们进行综合评估。
该案一审判决后,记者多次尝试联系周静,但截至发稿无法联系到其本人。对于周静是否会提起上诉,其代理律师表示,由诉讼当事人决定。(本报记者 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