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当前,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版权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对于宣示作品的权利保护状态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常见的权利管理信息多为可视的,便于认定去除行为构成侵权,但对于一些去除非可视性的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构成侵权仍有待具体分析。本文作者围绕美国一起案例,详细分析了美国法院认定“去除权利管理信息”的标准,希望对我国的相关讨论有所启发。
版权管理信息是现代版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下称WCT)第十二条规定,权利管理信息是指“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享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者有关作品的使用条件和条款的信息”。其作用在于著作权人向公众公开宣示作品的权利保护状态。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版权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我们常见的权利管理信息是诸如数字水印等可视性的符号或标记,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去除非可视性的权利管理信息,是否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呢?
美国的一则案例是关于去除非可视性的照片元数据是否侵权。2018年6月20日,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罗伯特·史蒂文斯(Robert Stevens)(下称史蒂文斯)和史蒂文·万德尔(Steven Vandel)(下称万德尔)诉美国核心逻辑公司(CoreLogic,Inc)一案作出判决,在判决中阐明了“去除权利管理信息”的要求, 认为这一条规定的侵权责任应限定于“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其行为将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侵权”的行为人,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知道或有理由知道”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维持了地区法院作出的支持被告的即决判决。
争议缘于删除信息
史蒂文斯和万德尔是专业的房产行业摄影师,他们拍摄待售房产照片,并授权许可房产经纪人使用。美国核心逻辑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司,其为多重上市服务(Multiple Listing Services)开发和提供软件。房产经纪人经授权使用原告拍摄的房产照片,上传至多重上市服务中用于向客户展示待售房源。由于照片文件太大,为了减少存储大小,方便计算机显示,使照片在网页上更快地加载,核心逻辑公司的多重上市服务软件会自动调整图片大小或缩小采样,而缩小采样需要创建和保存一个低像素的图像副本,并删除原始图像。
与大多数数码照片一样,史蒂文斯和万德尔拍摄的部分照片中包含元数据,即有关图片文件本身的数据。元数据不会直接显示在照片表面,而是嵌入照片电子文件中,或者储存在文件之外,例如存储在“sidecar”文件中,只能用计算机程序查看。部分元数据由相机自动生成,以可交换图像文件格式(Exchangeable Image File Format)(下称EXIF)来存储有关照片拍摄的信息,包括相机品牌、型号和序列号、快门速度、光圈设置、感光度、镜头的焦距以及拍摄照片的位置等。从本质上讲,EXIF元数据是有关何时拍摄照片以及在何种技术条件下拍摄照片的信息。而有的元数据可以通过编程相机或通过使用照片编辑软件在拍摄照片之后手动添加,通常以IPTC格式存储,其是以国际出版电讯委员会(International Press Telecommunications Council)命名的。IPTC元数据包括图像的标题、说明或描述、关键字、摄影师信息和版权限制等,可用于检查版权信息、对图像进行排序,以及在图像数据库或搜索引擎中提供准确的搜索结果。由此看来,EXIF和IPTC元数据均可包含版权管理信息,不过都是非可视性的。核心逻辑公司的房源共享系统软件在运行时无法从图像文件读取EXIF数据,也无法将EXIF数据写入图像文件,因此,软件在自动调整图像大小时,不会保留附加在这些图像里的元数据。这种现象并不是特例,据悉,包括Facebook、Instagram和Twitter在内的多个社交媒体网站,在处理图片时均不会保留EXIF元数据。
原告史蒂文斯和万德尔声称核心逻辑公司去除了照片的权利管理信息元数据,这违反了美国版权法第1202条b(1)款规定,且核心逻辑公司传播照片时知道权利管理信息被去除,这违反了美国版权法第1202条b(3)规定,故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南部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地区法院听审后作出了支持被告核心逻辑公司的简易判决。原告不服,向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应负证明责任
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参照了Perfect 10公司诉Giganews一案的审判,该案是关于Usenet(新闻服务器)的版权纠纷。Perfect 10公司拥有对大量图片的专有权,其中许多被非法传播在Gigannews的服务器上,其对Giganews提起诉讼,指控侵犯版权。此案中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认定构成直接侵权要求因果关系,也称为“自主行为”,即原告必须举证证明被告本身存在有意识的侵权行为,且该行为导致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首先,从法条原文规定来看,美国版权法第1202条b款规定:未经版权人或法律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明知、或就第1203条规定的民事救济来说有理由知道会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对本卷所规定的任何权利侵犯的情况下:(1)故意去除或更改任何版权管理信息;……(3)传播、为了传播而进口或公开表演已知版权权利管理信息未经版权人或法律许可而被去除或更改的作品、作品复制件或录音。法院引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Montclair诉Ramsdell案中的观点:“法定解释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我们必须尽可能地让法条的每个条款和词语起作用。”因此,关于“知道或有理由知道……会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侵权行为”的证明非常重要,意味被侵权人不仅要证明已发生任何特定的侵权行为,而且要证明被告的主观心理状态,知道其行为可能有助于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法院还引用了美国版权法第1202条的立法历史作为理论支撑。美国版权法第1202条是美国为履行作为WCT和WPP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作条约》)的缔约方的义务而制定的。WCT第十二条规定: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和有效的法律补救方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补救而言有合理根据知道其会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对本条约或《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所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而故意从事以下行为:(i)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任何权力管理的电子信息;(ii)未经许可发行、为发行目的的进口、广播、或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或作品的复制品。
再者,美国国会审议WCT执行法时,版权登记机关强调,美国版权法第1202条的规定“不适用于那些行为非故意的人……去除或更改权利管理信息的责任要求行为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其行为会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侵权”。
概言之,当被侵权人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202条b款提起侵权诉讼时,不能只证明侵权人实施了去除或更改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而必须要举证证明将来发生的侵权行为很可能是由于权利管理信息的去除或更改而发生的。去除或更改数字水印等可视性的权利管理信息,可被推定为明知或故意,但去除非可视性的权利管理信息,被侵权人必须进一步证明侵权人的心理状态。
被告行为并未侵权
史蒂文斯和万德尔诉称由于识别侵权照片的一种方法受到了损害,可能有人会在不被发现的情况下使用他们的照片。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其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照片是无论何时去除权利管理信息的一种普遍可能性,不是因去除照片元数据的行为引起的。首先,史蒂文斯和万德尔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从他们的照片中去除权利管理信息元数据将损害他们对版权的监管。例如,他们并没有主张他们曾经使用权利管理信息元数据来预防或检测版权侵权,且他们也承认在该诉讼之前,从未查看过多重上市服务系统中任何照片上的任何元数据信息。其次,史蒂文斯和万德尔没有证明核心逻辑公司传播房产照片曾经“诱导、促成、便利或包庇”任何人的任何特定侵权行为,不能推定其行为现在会“诱导、促成、便利或包庇”侵权行为。最后,去除可见的权利管理信息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如墨菲诉千禧广播公司一案,被告千禧广播公司在网上发布了一张原告拍摄的照片,但删除了原照片边上可视的版权管理信息,因而被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责任。但该案中,核心逻辑公司所开发的多重上市服务软件只是删除了非可视的照片元数据,而没有删除任何可视的权利管理信息,很难认定被告存在有意识的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原告史蒂文斯和万德尔以被告核心逻辑公司违反美国版权法第1202条b(1)款和b(2)规定为由提起版权侵权诉讼,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核心逻辑公司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从任何照片中去除权利管理信息元数据会“诱导、促成、便利或包庇”侵权行为,没有证明今后的侵权行为很可能是由于权利管理信息的去除或更改而发生的,因此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认定被告核心逻辑公司不构成侵权。
(付贤会 阮开欣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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