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不会想到,自己会因为一张“黑洞照片”陷入舆论的风口浪尖(本报2019年4月17日第1版曾作相关报道)。4月10日,人类历史上第一张“黑洞照片”正式对外公布,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视觉中国因将这张照片标为其“版权所有”而受到各界质疑,更引发法律界对图片版权问题的广泛探讨。
这一事件发生的背景,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全民版权意识在逐步提升,而以互联网新媒体为代表的信息网络传播模式已经成为一种便捷的知识、信息获取方式,其中,图片的生产、传播、交易已经成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黑洞照片”事件引发了社会对版权的大讨论,亟待从学术、司法、行政管理等方面认真研究、正确引导,让“黑洞照片”事件成为全民尊重知识产权、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契机。
那么,在这一事件中,“黑洞照片”以及国旗、国徽类图片究竟有无版权?到底该如何保护?视觉中国的商业模式是否合法?4月15日,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研究所、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在京举办视觉中国事件法律问题研讨会,就“黑洞照片”及国旗、国徽的著作权问题,视觉中国是否为非法集体管理等话题展开热议。
黑洞照片能否构成作品?
4月10日,天文学家召开全球新闻发布会,宣布首次直接拍摄到“黑洞照片”。据悉,首张“黑洞照片”来之不易,为了得到这张“照片”,天文学家动用了遍布全球的8个毫米/亚毫米波射电望远镜,组成了一个“事件视界望远镜”。从2017年4月5日起,这8座射电望远镜连续进行了数天的联合观测,随后又经过两年的数据分析才一睹“黑洞”的真容。那么,这张“黑洞照片”到底有没有版权呢?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看来,“黑洞照片”到底是不是“照片”,本身就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黑洞照片”与常见的用相机拍摄的照片不同,它不是单纯通过拍摄获得,而是经过了大量的算法得到的,是一个科学探索的过程,最大的价值是人类首次真切地还原了一个客观、神秘的科学事实。刘晓春认为,这张“黑洞照片”是作为一项科学成果被展现的,它的价值并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感。
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熊文聪赞同刘晓春的这一观点,认为没有必要对“黑洞照片”进行著作权法保护,并给出多种解释:“黑洞照片”是一个时事新闻,而时事新闻不享有著作权;或者可以说“黑洞照片”是思想或事实本身,而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事实;还可以说“黑洞照片”是唯一性表达,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他主张用经济学的分析思路来看待“黑洞照片”,因为“黑洞照片”这种极其稀缺的资源不是财产,应当大大降低公众的使用成本,故应当排除在私权控制之外。
北京化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余俊则强调了著作权客体的问题。他认为,“黑洞”本身是一个事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事件所涉及的是“黑洞”的图片。作为一个图片,应另当别论。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黑洞”图片或可构成科学作品,但不能按照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的标准来看待。
国旗国徽能否拥有版权?
除了“黑洞照片”,网友们还发现,有些国旗、国徽图片也被视觉中国标注为其拥有版权。随后,共青团中央和人民日报的官微分别就此质问视觉中国。4月11日,视觉中国发文致歉,称已经下线不合规的图片。随后,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约谈网站负责人,责令该网站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彻底整改。4月12日,视觉中国再发致歉信,表示自愿关闭网站开展整改。
在这起事件中,涉及国旗、国徽的图片有无著作权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郭禾看来,国旗、国徽产生的所有权利归国家所有,属于公法范畴,无论是给国旗、国徽标注版权,还是在著作权法等私法范畴内讨论侵权,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曲三强则认为,国旗、国徽等是国家资源,对于这些公共资源的整个画面,拍摄者确实不能够对此主张著作权。但是,如果以国徽、国徽作为一种对象或者背景创作作品,这与前者是有所不同的。
在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晓宇看来,关于国旗、国徽图片的著作权问题,必须明确图片版权保护的客体是国旗、国徽本身还是具体照片。熊文聪也认为,如果摄影师拍摄的是具有独特个性的高品质国旗、国徽照片,是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当然,著作权法允许偶合创作及合理使用,只要是自己独立创作,或者使用该照片符合法定的权利限制要件,并不侵犯他人涉及国旗、国徽照片的著作权。
维权行为是否超越界限?
“黑洞照片”事件不断发酵,视觉中国获得授权后进行维权的运营模式引发行业广泛探讨。有观点认为,从著作权管理的角度看,视觉中国“碰瓷式维权”的行为已经越过了正常维权的边界,进入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违法领域,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是非法集体管理,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对于这种声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并不认同。他认为,何为集体管理与非法集体管理,这本身就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双方的争议当中,有人主张说某些组织是非法集体管理组织,其行为是非法行为,应该予以取缔。如果这样来认定某一个组织购买版权、运营版权、分配相应的费用都属于非法集体管理,那么现在包括一些规模很大的平台都有可能成为非法集体管理组织,因为他们都在做这种版权运营。此外,如何界定集体管理、集体管理组织在国内当前环境中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等都需要进行探讨。
在熊文聪看来,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许可转让、维权诉讼等活动。目前我国依程序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5家,涉及摄影作品的是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视觉中国从众多摄影师手中通过协议获得授权,再许可给他人使用,收取使用费并分配给摄影师,其身份如何定位?事实上,类似情况早已出现。一些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为这种做法是私权自治和契约自由的体现,不能加以不当干预,更不能将其定性为非法集体管理组织。
余俊则认为,有必要区分“著作权集体管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两个概念。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而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它代表的是一种著作权运营的商业模式,这种商业模式的开展并不需要审批。目前很多互联网平台围绕音乐、小说、电影等作品著作权所做的运营,实质上都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本报记者 侯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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