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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师著作权系列案一审胜诉

原标题:设计师著作权系列案一审胜诉 本报讯 (记者姜 旭北京报道)备受关注的知名平面设计师邓云逸(笔名:CLDesignsss、CL)著作权系列...
原标题:设计师著作权系列案一审胜诉

本报讯 (记者姜 旭北京报道)备受关注的知名平面设计师邓云逸(笔名:CLDesignsss、CL)著作权系列案迎来一审判决。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宁波中院)就邓云逸起诉宁波南辰北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南辰北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9起案件集中作出判决,判令南辰北斗停止侵犯邓云逸享有著作权的9幅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署名权,9起案件共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13万余元。目前,被告已执行法院判决。

邓云逸系国内知名平面设计师、概念设计师,曾受邀参与多个知名IP的设计。据邓云逸代理律师提供的起诉材料显示,2017年上半年,邓云逸开始构思并创作《十八重》主题系列作品,其中,“狗咬狗骨”“狗嘴吐出象牙”“狗屁不通”“狗鼎四足”“地狱浓汤”“地狱熔汤”等9幅美术作品已经创作完成,并公开发表。2018今年6月,南辰北斗在浙江宁波举行了一场以“东方神话宇宙”为主题的IP生态发布会,并发布了企业简册《南辰北斗简册》。邓云逸经比对后认为,这些企业简册涉嫌使用了上述9幅作品,且并未标明CL的姓名和作品名称。邓云逸认为,南辰北斗的行为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沟通无果后,邓云逸将其起诉至宁波中院,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对此,南辰北斗辩称,原告不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广州壹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壹咖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是壹咖公司的股东,涉案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原告应只享有署名权。南辰北斗与壹咖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可合理利用对方作品、品牌等为自身宣传,但须标明对方企业名称或品牌所属企业。南辰北斗在发布会简册中使用涉案作品,并未对外宣传被告独创,也未隐去原告姓名,没有损坏原告的正当利益,构成合理使用。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与壹咖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协议的内容并不包括明确授权被告使用涉案作品的依据,仅能证明被告与壹咖公司有业务往来,不足以免除被告的侵权责任。结合在案证据,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署名权。据此,宁波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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