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滨海新区法院)就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中文在线)起诉广州盛成妈妈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盛成科技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9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盛成科技公司共赔偿天津中文在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余元。
作品引发纠纷
9起纠纷均源于一个名为“妈妈网”上出现的多部热门小说。
“妈妈网”成立于2004年,由盛成科技公司注资成立,其受众主要为妈妈群体,旨在打造以妈妈群体为核心、一点多元的互联网母婴服务平台,并延伸和打通家庭市场,建立新一代的“妈妈生态圈”。
2018年,天津中文在线发现,“妈妈网”中的“天天读书”板块中有标题为“《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作者唐七公子(完结)”“《三生三世枕上书》作者唐七公子(完结)”“《人民的名义》作者周梅森(完结)”“《冷月如霜》作者:匪我思存(完结)”等网帖,同时还提供对应作品的在线阅读,共涉及作品18部。天津中文在线认为,其通过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获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盛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妈妈网”上擅自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权。据此,2018年9月,天津中文在线以盛成科技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分不同作品按照每千字300元或每千字100元或每千字124.79元等标准,判令盛成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92.73万元。
盛成科技公司并不认同天津中文在线的诉求,其认为,首先,涉案作品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其仅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发现涉嫌侵权的行为后,被告立刻采取措施,包括删除刊载涉嫌侵权作品的网帖、要求发帖用户对帖子内容进行解释;其次,盛成科技公司并不认可天津中文在线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为多部涉案作品的签约时间或取得再授权的时间或晚于“妈妈网”用户在平台的上传时间,或目前授权已过期。此外,盛成科技公司还不认可涉案作品内容与用户自行上传的内容完全一致且字数相同,对于天津中文在线请求的判赔额也不予认同。
当心侵权风险
2018年11月26日,滨海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9起案件,其中盛成科技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天津中文在线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等,成为9起案件共同的焦点问题。
对于天津中文在线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滨海新区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天津中文在线已经获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有权就授权期内已进行保全的作品,以自身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内人士认为,一般而言,若平台仅单纯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可以考虑适用“避风港原则”,也就是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只要及时删除侵权作品,就可以免责。
在该案中,滨海新区法院认为,根据天津中文在线使用“IP360全方位数据权益保护开放式平台”所取证的保全网页截图及证书显示,“妈妈网”上设置有《积分规则》模式,即网站上设有积分规则,评论、被评论、发起分享、回复等均会有积分奖励。在网站论坛导航中,“妈妈网”客服于2016年7月8日发布了“全新用户入门指南”,该帖在告知用户如何涨积分的同时,还能够了解全局或者不同子版块的积分规则。此外,帖子声明“我们有三个交流群……还有txt小说文本可供下载”。尽管盛成科技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是作为网站的运营方在有能力提供反证,但并未提交的情况下,法院对天津中文在线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滨海新区法院认为,盛成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站上设置读书板块,并专门设置了新书热书板块,还设置了推荐栏目。此外,其积分规则和客服的入门指南显示,其采取了积分奖励的方式鼓励用户上传作品。比如,《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改编为影视剧后有较高知名度,同时也推升了作者和作品的知名度,用户上传涉案相关作品时正值该作品同名电视剧的上映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同时,第八款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据此,滨海新区法院认定,盛成科技公司对用户上传侵权作品的行为当属明知或应知,负有过错,故构成教唆侵权行为,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随后,滨海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盛成科技公司侵犯了天津中文在线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鉴于原告已经确认涉案作品已经被删除,且撤回了停止侵权的诉求,遂判令盛成科技公司赔偿天津中文在线经济损失111.7万元。
本报就盛成科技公司是否上诉等事宜已通过电话、邮件与该公司联系,截至发稿前,未获得任何回应。
(张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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