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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晓彤表演《千手观音》惹著作权争议

原标题:关晓彤表演《千手观音》惹著作权争议 如果不是关晓彤和浙江电视台,或许很多人还不知道,想在电视上或其他与营利有关的场合表演《千...
原标题:关晓彤表演《千手观音》惹著作权争议

如果不是关晓彤和浙江电视台,或许很多人还不知道,想在电视上或其他与营利有关的场合表演《千手观音》,可不是只要有舞蹈天分加以勤学苦练就够了,还需要一件重要的事情,那就是著作权方的“授权”。

注意,授权者必须是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方。关晓彤和浙江电视台就是因为没有搞清楚真正的著作权方,而惹上了侵权争议。

目前,随着浙江电视台的一纸致歉声明,事情暂时告一段落,但是,这件事带给社会的反思才刚刚开始:我们习以为常的事情,却早已踩了侵权的边界。

被李鬼忽悠了

自带话题流量与热度的关晓彤,本身就是热搜榜上的常客。

这一次,她与浙江电视台“王牌对王牌”节目的组合搭配,再次将自己送上了热搜,不过,却是与一个刺眼的词放在一起,即“侵权”。

2月15日,浙江卫视官微发出“王牌对王牌《千手观音》节目预告”,从中可以看到这位95后人气花旦身着金光灿烂的舞蹈服,现身于“王牌对王牌”节目,与心灵之声残疾人艺术团共同再现春晚经典舞蹈《千手观音》,以致敬经典。

就在粉丝们的一片欢呼与期待中,不和谐的声音不期而至。中国残疾人艺术团称,“舞蹈《千手观音》的编导是张继钢,著作权人是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未经许可的演出,已经涉嫌侵权了。”

当天节目播出一个小时后,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再次发表声明,直接@关晓彤和浙江卫视称:“你们被李鬼忽悠了”。艺术团称自己拥有舞蹈《千手观音》版权,关晓彤与心灵之声残疾人艺术团表演的《千手观音》未经著作人授权许可。并再次强调,舞蹈《千手观音》编导为张继钢导演,而非节目组字幕中标注的茅迪芳,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次日,浙江电视台“王牌对王牌”节目组已发表致歉声明称,已与中国残疾人艺术团积极取得联系,双方正在良好协调中。节目组也解释说,关晓彤领舞表演作品《千手观音》是著名艺术家、舞蹈编导张继钢先生创作,并在节目播出中特别作了介绍,字幕“编导茅迪芳”则是指茅迪芳老师指导了节目排练。

浙江电视台看似已然对著作权人有所了解,不过,关晓彤对于谁是著作权人显然并不知晓,关晓彤爸爸关少之前在微博上晒出的女儿后台照片中,关晓彤与茅迪芳的合影就在其列。

版权归属明确

著作权人究竟是谁,为什么在这个看似如此简单的问题上,相关方面犯了糊涂?

十多年前的一场《千手观音》著作权纠纷案件随着这次争议浮出了水面。

2005年春晚,《千手观音》在央视春节联欢晚会上一经亮相,即给人以视觉的享受与心灵的震撼,21个平均年龄21岁的聋哑演员将这一舞蹈演绎得天衣无缝、美轮美奂,赢得了全国观众“激动、流泪”的评价。

随着《千手观音》的大火,其究竟是谁的作品,也惹来了争议。2006年9月,茅迪芳以舞蹈《吉祥天女》著作权人的身份向北京市海淀法院起诉,称张继钢的《千手观音》与《吉祥天女》构成了实质性相似,要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在案号为(2006)海民初字第26765号的民事判决书中,海淀法院最终认定《吉祥天女》和《千手观音》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据此驳回了原告茅迪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该案代理律师周公正所说,这一案件应该是我国法院判断两个不同舞蹈作品是否构成抄袭的第一案。在本案中,法院首次确立了判断舞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法律标准。在本案之前,舞蹈作品的侵权案件大多是简单的直接复制,判断侵权与否一目了然;但两个独立舞蹈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或抄袭,无论在法学界还是舞蹈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没有一个判断标准。

无论如何,这起案件至少确认了《千手观音》的著作权人并非茅迪芳。海淀法院在此案中认定的证据清晰表明: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已于2005年为艺术团颁发了12人表演版以及21人表演版《千手观音》的作品登记证。两个作品登记证书中作者均为“张继钢”,著作权人为“中国残疾人艺术团”。

关晓彤应无责

那么,在此次事件中,关晓彤与浙江电视台是否侵犯了《千手观音》的著作权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姚兵兵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判断是否侵权,首先要看著作权归属,其中的各项具体权利,如编导、表演者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都需要根据事实来确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表演当然属侵权行为,但要区分不同的权利内容。”

姚兵兵同时指出,此类表演可能还有借鉴、摹仿的问题,如果形式有相似之处,还要看是否两部作品构成实质相同,“这也就是著作权的思想和形式二分法为基础的内容了”。

“经授权才可使用,是我们应当从这一事件中所应当认识到的。而不论是何作品形式,只有权利人享有权利,都需经权利人许可才行。”姚兵兵说。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舞蹈千手观音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都比较高,因此很多机构或个人喜欢进行表演或模仿,但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或者考虑到侵权成本不高,而未从权利人处获得授权。

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院长齐爱民教授认为,根据目前媒体所报道的情况以及浙江卫视发表的声明来看,基本上可以认定浙江卫视已构成侵权。浙江卫视应当停止侵权,即停止播放此节目、消除影响并向中国残疾人艺术团赔礼道歉,同时通过协商等方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侵权责任不应扩大化,即作为参与节目表演的关晓彤等相关演员,并非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节目的制作方浙江卫视对关晓彤等演员表演的《千手观音》节目负侵权责任。”

“包括舞蹈在内的很多文艺作品的创作非常不易,他人应该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给予充分尊重,依法获得授权,而不是任意表演或模仿,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赵占领说。

姚兵兵特别提到,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在本事件中即免费表演),不认定为侵权的情况,其中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然电视节目一般都是营利性的,特别是有电视广告收入。”姚兵兵说。

缺乏预警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卫视此次的《千手观音》涉及侵权,也并非偶然。受访专家指出,现阶段来自电视台的大量综艺节目常常成为著作权侵权的嫌疑者。

此前,音乐类综艺《明日之子》在音乐、舞美等方面多次陷入侵权“风波”。第二季开播前夕,歌手毛不易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演唱了音乐人李志的作品《关于郑州的记忆》,被李志状告侵权。随后,在第二季第四期的节目当中,选手黄翔麒演唱时所用舞美也被指抄袭2018年2月3日林俊杰“伟大的渺小”线上新歌演唱会《黑夜问白天》舞台地面屏幕视频素材,《明日之子》官微也承认抄袭并发文致歉。

除此之外,2017年1月,在综艺节目《歌手》中,迪玛希在节目中和《“文化中国 四海同春”全球华侨华人春节大联欢》汇总未经授权使用了《歌剧2》的词曲权利,原唱俄罗斯选手维塔斯向湖南卫视发送律师函。随后2月,张杰同在《歌手》中翻唱了歌曲《默》,版权方高晓松发文斥责湖南卫视侵权。而目前已经制作五季的《中国好声音》也分别在2012年8月、2014年8月、2015年10月,因歌手演唱歌曲未获得版权方许可遭到诉讼。

齐爱民说,电视台综艺节目之所以屡踩侵权红线,归根到底,是由于我国电视综艺行业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预警制度,大多数电视台没有知识产权顾问和法律顾问,没有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法务部门,缺乏对节目内容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和法律审查机制。

齐爱民认为,我国电视影视行业应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律意识,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章立制并尊重和执行,及时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预警防范,防止因一味追求商业利益而忽略法律底线的行为,从而避免因知识产权侵权给自身财产、名誉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张维)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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