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想要成为拥有众多粉丝的短视频UP主,进而通过短视频带货营利。然而在此过程中,短视频UP主往往为了尽快吸引粉丝,提高短视频账号关注度,而出现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侵权违法行为。
情形一:去掉他人短视频的署名信息署上自己名称上传至短视频账号
著作权法体系内,著作权由多项专有权利组成,不同的专有权利控制特定行为,为著作权人划定“领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旦实施受著作权人专有权利控制范畴内的行为,则侵入到著作权人的“领地”范围内,在无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辩事由的情形下,构成著作权侵权。
以上述情形涉及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例,署名权是重要的著作人身权,著作权人享有在其作品上署名或者不在其作品上署名的自由,但是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在侵害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若被告在网络上使用原告短视频作品未署名,则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署名权。
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即控制的是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在该类纠纷中,未经短视频著作权人合法授权且无合法理由,擅自在网络上向公众提供他人短视频,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在线观看、下载等方式获得该短视频的,构成对短视频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情形二:挑选点击量高的视频剪辑制作成短视频集锦上传至平台
将他人多个长视频或短视频按照某个主题进行选择、剪辑、编排、加工、整理后,形成“XXcut”“XX精彩片段合集”等短视频集锦,短视频集锦在具有独创性的前提下,可以构成汇编作品或者演绎作品,但视频集锦权利人在行使权力时不应侵害原视频权利人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基于独创性表达而享有的权利,一般情形下,在视频集锦中,既含有原视频权利人创作的内容,也含有视频集锦创作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因此,视频集锦创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创作的视频集锦。同时,原视频权利人基于对原视频享有的著作权亦有权禁止他人违法使用其作品,原视频权利人与视频集锦创作者的相关权利均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承认未经原视频著作权人同意改编作品可以产生著作权,并不等于承认剪辑人可以随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视频集锦。所以,视频剪辑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应侵害原视频著作权人的权利,否则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应当注意的是,并非在线传播视频集锦的行为均构成侵权,在依法获得权利人授权,或者符合合理使用等法定情形下,仍可依法在线传播视频集锦类作品。
情形三:在短视频中使用他人整首音乐作为背景音乐并将短视频上传至平台
有的UP主在制作短视频时,会添加有搞笑效果、鬼畜效果、渲染感情气氛等效果的音乐,以增强短视频的感染力,若未经许可,则可能侵害音乐作品、音乐录音制品权利人的权利。
出于社会发展考量,著作权人在享有绝对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满足社会发展对知识产品的需求,故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权利进行了一定限制,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制度。其中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情形指的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像本情形这样,若直接使用他人完整的音乐作为背景音乐,很显然将不满足“适当引用”的规定,影响了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当今,音乐成为制作短视频非常重要的素材,短视频UP主若想依法使用他人的音乐,除直接获得权利人授权外,还可通过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等付费,合法使用他人音乐。